男子余某,2016年9月因在公交站趁乘客上车之机三次扒窃共1400余元被平江法院判刑九个月。2017年4月出狱不久,仍故伎重演,再次扒窃200余元,这一次被平江法院依法认定为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15时许,在平江县城关镇民建路东街综合市场公交站,被告人余某趁被害人张某某乘坐7路公交车上车时,尾随其后,趁其不备,从张某某肩上红色单间挎包内的一个粉色钱包扒走。经查,钱包里有现金200余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会员卡四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