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总认为拖欠工资仅仅为欠债行为,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殊不知,《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已经入刑。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承包临湘市某街道办事处的砖厂,2016年在生产经营期间,雇请谢某某等工人从事粘土砖的生产工作。同年4月份和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拖欠砖厂谢某某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55 646元,并避而不见,电话无法联系。经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被告人田某某仍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将谢某某等人工资全部兑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被告人田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遂作出了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官提醒:老板聘请员工做工,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是总有些老板故意拖欠员工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但遭来口舌,而且触犯法律,所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劳动者在遇到工资被恶意拖欠时,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让恶意欠薪老板无处可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