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妨害公务案,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与该村多名村民聚集到屈原管理区某办公楼,堵住大门,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政府解决该村建设问题。区公安局民警与该办公楼的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迅速赶到现场对村民进行劝说。在劝说过程中,公安民警刘某等人的劝阻引起了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等人的不满,遂对民警刘某进行追打,造成民警刘某受伤。经鉴定,民警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甲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建议: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若公民以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妨碍执行公务,法律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另外,希望市民朋友们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切莫偏激,应选择正确的方式向相关部门反馈,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