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2016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其逾期未检测的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当行至平江县长寿镇邵阳大桥路段时,撞上被害人方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方某乙及其车上乘客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方某甲随即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找到被告人方某甲后,双方返回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告人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934mg/100ml,被害人方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甲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寄语: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日渐增多,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到了严重威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少部分人置若罔闻,将自身安全与他人安全置于危险之中。驾驶员在喝酒后,不论喝了多少,都不要去驾驶机动车,应当对自己与他人的安全负责;同时驾驶员应当克服麻痹大意、过于自信的心理,不要尝试此类危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