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以借车用为由,骗走熟人摩托车,转身就以低价卖掉,出借人苦等还车而不得,才发现是被骗了。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黄某在2006年的时候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2010年10月17日10时许,黄某窜至平江县开发区某小区附近,找到熟人黄某甲,以借用摩托车送人为由,向其借车。黄某甲于是将车交给了黄某,因为当时黄某还不会驾驶摩托车,特意叫来朋友余某帮忙驾驶,并跟余某说想把这辆摩托车卖掉。在余某的介绍下,黄某将这辆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1年7月15日,黄某在网上看到了一则收购摩托车的消息。于是第二天,黄某来到邓某的店内,跟邓某谎称借摩托车去拿文件,将邓某的摩托车骗走,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邓某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的,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