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件跨省流窜作案,疯狂砸车13台实施盗窃的四被告人毛某贵、黄某宏、张某兵、李某犯盗窃罪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对毛某贵、黄某宏、张某兵判处六年至五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各处罚金三万元;对李某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毛某贵、黄某宏系华容县人,张某兵、李某分别系沅江市、临湘市人,四被告人均曾因侵财类犯罪(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被数次判刑,毛某贵与李某曾系狱友,刑满释放后结识了已释放在外的黄某宏、张某兵,四人自感无所事事,于2016年9月不谋而合,经商议后由张某兵驾车,载其他三人到各地流窜,以砸破汽车玻璃窃取车内财物的方式,先后在湖北省石首市、湖南省湘阴县、江西省修水县、安徽省黄山市等地共同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毛某贵、黄某宏、张某兵参与作案9次,砸破车辆13台,盗得财物近7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6次,砸破车辆9台,盗得财物近2万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黄某宏、张某兵退还部分赃款赃物。
该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该案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宏、张某兵有退赃情节,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四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