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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报》:(平江)协议分手后产子 男方该支付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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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9-18 11:21:22 打印 字号: | |

    “李某怀孕已6个月,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导致分手。经双方自愿协商,张某愿意赔偿李某6.5万元作补偿,李某自行终止妊娠。”在签订协议后,张某和李某这对同居的恋人宣告分手。然而,最近李某却将张某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某和张某签订协议后,张某虽依约先行支付了1.5万元给李某,但李某领取补偿费后未按约定终止妊娠,并于2016年6月生下女儿小佳。但张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且要求做亲子鉴定,遂成此诉。

    法官说法:此案中,双方在“协议书”中认可小孩是在恋爱期间怀上的,从未提及或怀疑小孩与张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小孩为李某与他人所生,根据人类生育规律及医学常识可知,即使李某在2016年3月终止妊娠,至2016年6月18日止,李某在3个月内不可能完成再次怀孕分娩小孩的过程,所以张某申请对小孩进行亲子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准许。根据哺乳期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原则,法院准许女方李某抚养小孩并依照法律标准判决张某每年支付小佳抚养费5965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

    蒋小军  田枝柱  余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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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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