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原告李某、周某和周某某向法院提起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之诉,三原告委托了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承办法官在查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时,发现三原告的字迹基本一样,原告周某和周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一直未与承办法官有过任何联系,承办法官遂对其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向李某和代理律师询问,并要求提供周某和周某某的联系电话,代理律师才透露周某和周某某的名字均系李某一人所签。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凭借一纸授权委托书从立案到审判再到执行,全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若个别代理人扩大授权范围或者伪造授权委托书,甚至假冒他人名义起诉,将极大地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给人造成一种法院与代理人相互勾结,牟取利益的错觉,有损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因此,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以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核实,以维护法院公信力。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呢?方法有三,一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即如无特殊情况,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本人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以确保授权的真实性和授权范围。二是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不能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则可以先与其取得联系确认授权的真实性,再在宣判前任一时间到场,接受法官关于授权事项的询问,并在笔录上签字。三是当事人确因路途遥远、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在整个诉讼中不能亲自到场的,则可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这样既能保证其真实性,又能最大限度的便于当事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