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先后盗窃3次被判刑罚,仍然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入室盗窃难逃“四进宫”。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到杨林乡某某村寻找盗窃目标,看到被害人兰某某家的大门上锁,认定其家里没有人,便翻墙进入卧室进行翻找,发现有一个女式黑色皮包,遂将皮包里的3000余元现金拿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退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