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可根据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约定免责。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练某8.8万余元,罗某赔偿练某5.5万余元。
2016年5月1日晚,罗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将公路边行走的张某、徐某、练某撞倒,事故发生后,罗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徐某、练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案由罗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车主为肇事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交强险,但罗某撞伤练某后驾车逃逸,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责,故保险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只从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因本次交通事故另一伤者张某,已承诺自愿放弃交强险内的赔偿请求,所以,练某、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由罗某担责赔偿。因练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下损失为13672.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损失为124744.88元;徐某的损失另案查明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损失为124744.88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损失为33366.76元。练某与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均因在保险公司交强险122000元限额内赔偿,又因鉴定费和诉讼费不是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应由罗某负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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