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且不如实报告其财产状况,故意规避法院的执行,最终自吞苦果。日前,云溪法院依法对这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处罚。
执行山穷疑已尽
申请执行人岳阳某石油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某玻璃公司于2014年4月、5月分别签订两份《石油焦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石油公司依约向玻璃公司发运低硫焦,并收到由玻璃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函》。但玻璃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却无故拖欠剩余款项。虽然双方经法院就剩余520万元货款达成和解,但玻璃公司支付200万元后便又拒绝履行。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该案指定由云溪法院执行。
此案所涉标的巨大,被执行人亦未在云溪范围内,该院执行局受命后成立专案小组,并数次分析研究该案执行方案。玻璃公司在收到申报财产状况通知后,视若无睹,拒绝申报。执行法官决定远赴玻璃公司所在地云南马龙县进行地毯式寻找财产线索。通过逐家查询当地银行,虽账户众多但余额零星;查封土地,得知是轮候查封且土地早已抵押给农业银行。在使用诸多常规执行措施仍无收获,专案小组立即改变执行策略。依靠多年经验判断,玻璃公司既然正常生产经营,又不见其银行流水或许为规避法院执行早已转移财产或设立秘密账户,否则公司运营的日常开支、税款无法支付。执行法官马不停蹄通过当地税务局调取其税号查其缴税明细,发现玻璃公司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将税款缴纳方式由先前的税库银实时扣款改为现金缴纳,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拒执罪利剑花又明
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查找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并未以此为理由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而是反反复复翻阅材料,看是否有所遗漏。一份由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退回的财产申报表成了该案执行的突破口。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要求向法院申报财产,林某三番四次以公司停产停业暂无任何收入来源为由拒绝履行。由于林某行踪不定,两次的异地拘留行动也扑了空。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林某系玻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被执行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经过合议,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局当机立断联手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林某原以为自己会像其他“老赖”样,案子在法院查不到账抓不到人的情况下会终结执行慢慢被遗忘,没想到我该院执行法官如此“较真”,竟然还动起了真格。拒执罪刑事立案后,公安对林某实施网上追逃,很快林某在河北邯郸落网。林某对自己转移财产,税金现缴开设银行秘密账户等规避执行的行为供认不讳。因惧怕刑事追责,林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这场历时两年多的执行拉锯战到此才算告一段落。
后记
虽然玻璃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但为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司法权威,执行局合议后仍决定对玻璃公司和林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妨害执行的恶劣行为分别处以4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
云溪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都做到“三个穷尽”,即穷尽思想工作、穷尽执行线索、穷尽执行措施。执行局局长姜秋平表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要重拳出击,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让“老赖”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