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至11月,潘某先后从淘宝网购买多支可改造成火药发射子弹的自制枪支,先后改装成三支左轮手枪及一支长枪。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潘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4月,潘某从网上先后购买了三支左轮式样的发令枪和100发发令枪子弹,并从网上购买了改造枪支的工具。潘某在收到购买来的发令枪及工具后,经过改造,将三支发令枪自制成了能发射子弹的左轮式样的枪支及用该枪支发射的子弹。5月,段某(另案处理)得知潘某有枪支,便用50粒麻古从潘某的手中购买了一只经改装后的“左轮手枪”(同时购得改装后的子弹10多发)。因该枪支不好用,段某又于同年6月的一天再用100粒麻古从潘某手中购得了一支用发令枪改造的左轮式样手枪,8月,该手枪被益阳市警方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发射器具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2016年7月,潘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支射钉枪,11月又先后从淘宝网上购买了改造射钉枪的配件。经过改造,潘某将购买的一支射钉枪改造成一支长枪,12月,公安机关将潘某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手枪一支,疑似手榴弹一枚,并在其家中的杂物间内,发现疑似长枪一支,疑似左轮手枪一支,疑似黑色把柄手枪一支,疑似棕色把柄手枪一支,红色带电路板的疑似爆炸物1个。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长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击发的枪支,送检的疑似左轮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击发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三支,并将制造的枪支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胡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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