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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交通事故中签订的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是否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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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琴  发布时间:2017-09-29 15:26: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8日下午4时许,被告瞿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左转时,将推人力三轮车行走的李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瞿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13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37 567.18元,瞿某垫付了31 300元,尚欠医院6 267.18元未支付。在李某住院期间,瞿某护理了24天,后期护理由李某家门兄弟负责。2016年11月20日,瞿某与李某就后期医疗费及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签订了1 500元的赔偿协议书以了结纠纷,且瞿某向李某支付了该赔偿款。次日,李某经他人提醒,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遂向瞿某及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出异议,但未处理。出院后,李某的伤情由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1.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右髋关节功能丧失25%;2.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3.参照GA/T1193-2014-10.2.9.b项之规定,建议伤后伤休300天,护理210天,营养210天(含二期手术伤休、护理、营养时限);4.预计后段医药费8 000元(含取内固定费用),康复费1 000元,前段医药费列入赔偿。另查明,瞿某驾驶的车辆在华容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内。

  【案件焦点】

  1、李某与瞿某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是否可撤销的问题。

  2、李某经济损失额如何确定。

  3、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评析】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合同应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瞿某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与李某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1.瞿某承担李某的全部住院医药费用;2.瞿某赔偿李某后期的医药费、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壹仟伍佰元;… …”,该协议内容系打印,仅落款“李某”的姓名系李某本人签署。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虽然赔偿协议是李某与瞿某签订,但结合李某的文化水平、生活经验程度、治疗情况、协议签订的时间及后来李某的损害程度经鉴定已构成残疾的实际情况,产生了协议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构成了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的局面,应认定该协议违背公平原则,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现李某申请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瞿某应按照法定赔偿标准对受害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已经先行支付的款项进行相应扣减。

  (二)关于李某经济损失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质证、认证情况,并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6-2017)》及李某的请求计算,合计为150 159.57元。

  (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湖南省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作出的瞿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的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瞿某系涉案轿车的车主和驾驶员,法院确认其应对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涉案车辆在华容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某的的损失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瞿某承担。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李某损失共计101 612.39元。李某其余损失48 547.18元,由瞿某负责赔偿。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李某与瞿某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二、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01 612.39元;三、瞿某赔偿李某48 547.18元 ;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对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及撤销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务中适用显失公平原则判断一份合同的效力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上,合同内容所体现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主观上,合同一方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对所签合同内容涉及的相关知识缺乏基本的认识,或草率行事,忽略了基本的风险管控。本案中,李某与瞿某之间的赔偿协议是在李某治疗期间签订的,此时李某的治疗尚未结束,伤情尚未确定,双方即以1500元的赔偿款了结纠纷,而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而仅残疾赔偿金就远远不止1500元,合同内容明显损害了李某的利益。

  另一方面,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瞿某通过赔偿协议绕过了保险公司,使得李某请求交强险赔偿的权利受阻,使得自身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违背了国家设定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与瞿某签订的赔偿协议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而予以撤销。法院依法对李某的损失进行了认定,判决瞿某与交强险承保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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