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一小学生放学从校车上下来后,横穿马路回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学生家长以校车未在指定停靠点停车为由,将肇事者和校车公司一并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目前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2016年6月16日17时许,校车司机程某驾驶校车驶至小学生曾某家门前对面路段时停车,让曾某独自下车横过公路回家,曾某横过公路时被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事故中,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曾某不负事故责任。司法鉴定所对曾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曾某本次外伤属轻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中,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忽视行车安全,遇行人曾某横穿公路未避让,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程某驾驶校车忽视安全,遇相对前方来车时停车让年仅8周岁的曾某独自下车横穿公路回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在此次事故存在有过错。根据黎某和程某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应由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曾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赔偿责任。因此,曾某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赔偿不足的部分,由黎某负责赔偿70%,校车公司负责赔偿30%。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没有上诉,目前已履行完毕,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