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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在青天水在瓶
——理论与实践的交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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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新悦  发布时间:2017-09-29 17:56:35 打印 字号: | |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科学,学校专业教育虽然可以提升理论知识,但在现实案例把握等实务上尚还缺乏,甚至教科书及考试试题大抵还是旧法及十余年前的案例,难免让人错觉所学与实务略有冲突。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通过今年暑期在岳阳中院的社会实践,好好感受了一番理论与实务紧密联系的司法氛围。因平时更多接触与考虑民事相关的问题,得知被分配至刑二庭时,我更是十分意外、兴奋。

  在逾一个半月的实践中,我跟随法院干警一起,参与了文书的送达、研读与评析,接待与询问诉讼参与人,旁听庭审,整理案卷等诉讼活动。整个实践过程,促进了我对诉讼程序的直观认识,细致了我对实体法的感悟。

  首先,文书本质是定纷止争,裁判文书是法官定纷止争的武器。一篇优秀的裁判文书可以清晰地反映案件全貌,体现司法的公平、威慑与教育功能。许多罪犯因对法律知之甚少而碰法律红线,裁判说理能告知其错在何处、为什么是错的、法律上怎么惩处或调整这一层错误,唯此才能实现特殊预防。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能说明法律事实缘由及如何定罪量刑;采信证据与认定事实均是辅助于裁判说理的“前提”,裁判说理是将证据、碎片化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串联的红绳,亦是定罪量刑的前提;案件依法审理时,裁判文书还要考虑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容纳度。

  第二,程序正义很关键。某案件二审期间,辩护人辩称一审法院的庭审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虽未采纳该辩护意见,却提醒我看似繁琐甚至无聊的庭审程序,也正是正义坚守的一方阵地。

  诉讼程序是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载体,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公开的制度设置,本质上属于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等而衍生的附属权利。为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庭审程序的精简是司法实践的正常选项,但也应杜绝庭审形式化。

  第三,罪刑裁量应准确。现实案例总是比法条更为丰富。刑事口定罪量刑不同于民事口的定纷止争,刑罚事关人权甚至被告人的生命,所以罪刑评价更为慎重。

  实习时间虽短,却是我今后迈向法律职业征途上不可磨灭的一段经历。在与岳阳中院刑二庭的法官的接触中,我深切感受到他们在对待每一宗案件、每一位当事人时的责任感与使命感,面对繁琐、枯燥的日常工作时的不埋怨、不放弃。这些细节体现专业素养,为我树立了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榜样。

  学习永无止境,我会在以后专业学习中夯实专业基础,扩展自己的知识面,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在向自己目标进发的路上,不忘初心、不畏艰苦,为中国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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