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柔情蜜意被生活琐事消磨殆尽,凌某和刘某由夫妻变成冤家,昔日的举案齐眉化为今天的怒目相向,因私下协商离婚未成,凌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
庭前调解过程中,两人都同意离婚,但在具体离婚方案上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凌某表示要抚养共同之子小凌,同时不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由其给付刘某15万元财产分割款,两人为共同之子小凌购买理财产品而负有共同债务16万元,不要求刘某承担。刘某则要求凌某给付其财产分割款及补偿款共30万元,若凌某仅给付其15万元,则不同意调解离婚。两人在钱的问题上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持状态,双方情绪也变得激动和糟糕。
为了妥善地解决好这一离婚纠纷,法官通过与两人反复沟通,了解到他们确实无和好可能后,转而寻求能让两人友好分手的折中之法。意识到刘某同样爱子情深,法官便由此为切入点,劝慰刘某,虽然凌某不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但于情于理,做母亲的总需要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也算对孩子有所交代。按法律规定,依小凌的年龄及消费标准,刘某需支付抚养费7万元。同理,夫妻共同债务也是为小凌购买理财产品而产生,刘某承担这一半债务8万元,也是尽了母爱之心。
综上,法官建议,由凌某给付刘某财产分割款及补偿款共计30万元,扣除刘某应承担的抚养费和共同债务之后,凌某实际需给付刘某15万元。这样处理,一方面表明凌某有情有义,给予了前妻数额较大的补偿。另一方面,刘某也对孩子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及理财产品的购买费用。通过法官一番说理,双方都认可了这一方案,凌某也表示愿意最大限度照顾刘某,额外增加3万元补偿款给刘某,即共给付刘某18万元。最终,两人都心平气和地在调解协议上签下了名字。
离开法院时,两人互道珍重,也感激法官巧妙地处理好了他们针锋相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