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次追讨所欠工程款未果,一包工头伙同三名民工非法拘禁工程发包人74小时,殊不知触犯了法律。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毛某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毛某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魏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毛某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6年6月,被告人毛某强在被害人姚某某手上承接了云南省境内的一项吊顶工程。施工结束后姚某某未支付全额工程款。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2016年12月31日,姚某某才答应给被告人毛某强部分工程款,被告人毛某强就邀在其手下打工的被告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在当日11时许,驾车来到云南省找姚某某讨要工程款。
当日下午6时许,由于姚某某仍然没有支付被告人毛某强工程款,被告人毛某强征得被告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同意后,四人以协商该工程款的名义将姚某某强行带至湖南老家。
2017年1月1日下午2时许,姚某某被带至岳阳县境内,由被告人毛某强安排被告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轮流看管,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毛某强等人一直让姚某某联系偿还工程款。被告人毛某强等人收到工程款后,将姚某某送到步仙乡某村委会支部书记毛某某家,毛某某即将此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民警将姚某某接走。至此,被害人姚某某被被告人毛某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限制人身自由约74小时。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强及被告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约74小时,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毛某强、毛某龙、魏某军、毛某鹏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均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提醒被拖欠工程款的人,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催讨,切忌冲动过激行为,采取非法途径不但得不偿失,甚至还会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