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机构借款案件,这是该院开展“涉金融系统案件集中执行季”活动以来又一战果。
2016年3月31日,廖某与岳阳县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由廖某向岳阳县信用社借款300000元,约定贷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9.775‰,并由徐某提供担保。农信社放款后,廖某将钱转给了徐某的侄子李某(案外人)。后廖某在还利息23893.3元后再未还款。信用社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廖某偿还上述本息,徐某负担保责任,但廖某、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廖某、徐某送达了相关文书,并让其就将借款转给李某的事情另行主张权利,但廖某、徐某都以钱不是自己所用为由拒不还款,也不另行起诉。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廖某、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又走访了廖某、徐某住所地居委会及邻居,了解到徐某经济条件尚可,但是不肯履行担保责任。鉴于此种情况,执行法官果断决定对徐某进行拘留。
15日清晨,执行干警驱车赶到岳阳徐某住所蹲守,终将徐某依法拘留。当日下午,徐某的侄子李某便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送来了执行和解款十万元。(翁星晨 钟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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