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7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付某某与好友蒋某等人在某饭店吃饭。席间付某某喝了较多白酒,饭后,付某某因醉酒要蒋某送其回家,二人乘坐出租车到达某中学十字路口,付某某因酒性发作,下车跑至马路中间,先后跳上刘某、侯某和胡某的车引擎盖上,用脚踢挡风玻璃或车顶车灯,并将下车阻拦的刘某和胡某打伤。经鉴定,刘某、胡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受损车辆经4S店定损,侯某的小轿车损失费用共计4933元;胡某小轿车损失费用共计14482元。当晚,被告人付某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付某某在推杯换盏时只图当时口腹之欲、一时痛快,而缺乏喝酒时的自抑和醉酒后的自控,在酒后一时兴起不仅砸坏了别人的车,还打伤了他人,导致赔了钱财,还失去了暂时的人身自由,可谓得不偿失。友情提醒,有酒量,少喝,酒伤身;没酒品,别喝,可能伤及他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