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花甲的曹某某住宾馆时见财起意,盗走他人财物,案发后除退还赃款还被以盗窃罪判处罚金。近日,汨罗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4月10日7时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在汨罗市弼时镇一酒店住宿退房时,看到酒店休息室沙发上有一个手提包,随即将包里的人民币2800元盗走。案发当日,被害人当即报警。
次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退赃退赔被害人现金32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