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求购买中介挂牌出让的住房,并签订了合同,但在未告知中介的情况下,私自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购房交易,此时,合同相对方中介机构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的居间合同纠纷,判决支持违约方被告支付原告中介服务违约金,促进交易的诚实信用。
李某欲购买一套住房,遂向某中介服务部进行咨询,后看中一套在此中介挂牌出让的住房,于是与某中介服务部签订了《房屋中介费协议书》,双方约定了意向交易房屋的内容、出让价格及中介佣金的支付与违约责任。某中介服务部随即带李某至委托人房屋所有人位于平江县某小区实地看房。一月后,李某在未告知中介服务部的情况下,私自与房屋所有人达成购房交易。该中介服务部得知后,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中介服务违约金87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原告中介服务部与被告李某签订《买房中介费协议书》后,原告带被告至实地看房,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原告是否造成损失,被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李某通过看房及了解了委托人房屋相关信息后,“跳”过原告与房屋所有人直接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过户与契税手续。依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中介服务部可获“房产成交总价的百分之二(买方1%、卖方1%)服务报酬”,而实际没有获取,给中介服务部造成了可得利益损失是不争的事实,李某明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该房屋在税务部门的契税基价349142元,综合考虑原告的预期利益及被告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某中介服务部违约金4538.85元。
法官后语:民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每个民事主体均应正确行使权利,诚信履行义务。只注重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行为不仅只是道德问题,还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彭晴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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