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罗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岳阳市某公司在岳阳县某地开采石煤,因开采权、环评手续到期等原因,不能继续开采,遂将前期开采所遗留的四个矿坑遗留在原地未作处理。其中一个较大的矿坑位于岳阳县地界,另外三个较小的矿坑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地界,这四个矿坑因长年废弃,坑内积水较多,与坑里煤矿混合后,形成了重金属严重超标的污染水。
2016年4月,岳阳县环保局为治理该污染水,使用了近250吨石灰作了处理。同年7月,岳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华(在逃)争取到一笔矿坑回填资金,将回填业务承包给了被告人陈某罗。因矿坑内积水较多,不利于回填作业,被告人陈某罗于2016年8月15日至16日将岳阳楼区境内的二个矿坑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用水泵直接排到岳阳县境内的大矿坑内。8月16日被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监测,岳阳楼区地界二个矿坑内的污染水PH值为3.1,镉浓度分别为1.37mg/LT和1.74mg/LT,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镉排放标准(0.1mg/L)的12.7倍和16.4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罗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