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6月,被告人易某某得知当地政府要在某山上建设异地搬迁安置点,山上的林木要出售,便通过他人介绍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购得山上的所有林木(判青山)。2016年6月6日至10日,被告人易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山上国外松和枫树砍伐,得木材42吨,以人民币5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了陆某某。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林地总面积为2.75公顷,总蓄积为73立方米。同年6月28日,被告人易某某向岳阳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易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