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调解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何某现年62岁,多年在外务工,养成了一个购买保险的习惯。2016年5月,何某通过保险中介,在互联网上为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约定意外伤害医疗费保险为4万元,伤残保险金为20万元,身亡保险金为40万元。保险费为380元。
2016年8月,何某因急于回家处理事务,骑摩托车在路上不幸被一辆小车撞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花费住院医疗费用36000元。2017年8月,原告何某因向广东某保险公司理赔未果,遂诉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该法院依程序受理本案,向广东某保险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广东某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承办法官向原、被告双方释明相关法律知识,原告顾及到被告所在地的诉讼成本会加大,主动与广东某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而被告亦同意进行庭前调解,在医疗范围内对原告予以理赔,经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主持调解,将矛盾在根源化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广东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0万元,该款项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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