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春节,湖南平江县城的烟花格外绚烂,让全城百姓记忆犹新。然而,这烂漫的烟火背后,却隐藏了一笔巨额债务。
原来,2013年12月,湖南某旅游发展公司为了给其筹建的某大酒店作宣传,与湖南某烟花公司签订了一份焰火燃放合同,由该烟花公司于2013年春节晚上在平江县城区金沙洲举行的迎春焰火晚会实施燃放作业。合同约定总金额100万元,包括燃放烟花产品的提供、燃放设计、产品运输、人员组织及一般物料消耗。原告按约组织人员实施了燃放作业,并由某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报道。然而该烟花公司履行合同后,该旅游公司并未按约付款。2014年6月双方进行结算,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结算单,确认该旅游发展公司应支付该烟花公司燃放款890000元,约定三年内付清。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但款项至今未付。该烟花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原告某烟花公司与被告某旅游发展公司签订的《燃放合同》、《应收账款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确认的数额支付燃放款项,属违约,应承担支付价款、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燃放款8900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余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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