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行政庭依法裁定驳回了一起撤销房屋他项权证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与诚信。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林与龙某华系夫妻,双方有两个子女龙某一和龙某二,王某林与龙某华共有一套房屋,其子女均系该房屋的共有人。2014年10月16日,原告王某林、龙某一出具委托书,以向有关金融机构贷款为由,委托龙某华将共有的房屋进行抵押借款,并代两人签署在办理借款及房地产抵押过程中所有的签名。后龙某华向狄某某进行借款,签订了抵押合同,将其与王某林共有的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办理他项权证时龙某华、龙某二及狄某某均到场签字,王某林及龙某一的签名由龙某华代签。借款过程中,狄某某去过龙某华家,并与王某林见过面,王某林、龙某一知晓龙某华的借款及房屋抵押情况,并未提出过异议。后龙某华因经商亏本,无力偿还借款,王某林以其与龙某一是委托龙某华向银行抵押贷款而非向个人贷款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汨罗市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抵押的他项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已于2014年10月21日已知悉其共有房屋已经由龙某华申请由被告实施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也知悉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014年10月至原告起诉之日已经历两年七个月有余,原告王某林、龙某一的起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规定的起诉期限,故依法驳回原告王某某、龙某一的起诉。
法官提醒,做人做事当以诚信为本,抵押时不提出异议,无力偿还欠款时反而以超出授权事项为由要对两年多前的事情“翻耙”,这是不诚信的表现,也必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