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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盗窃两千八,退赃后被罚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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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3 11:04:41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 年逾花甲的曹某在住宾馆时,盗走他人包内的2800元。近日,汨罗市法院对这起盗窃案进行宣判,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10日,曹某在汨罗市弼时镇一酒店办理退房时,看到休息室沙发上有一个手提包,随即将包里的人民币2800元盗走。案发当日,被害人即报警。次日,曹某主动退赃退赔被害人现金32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曹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吴志勇 冯创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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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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