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车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祝某某无证驾驶小车沿l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岳阳县亚泰陶瓷厂门路段时,未注意避让行人,将路边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某撞倒,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某某驾车逃逸。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7年5月10日,公安民警就该交通事故清查到被告人祝某某的车辆时,在电话中被告人祝某某承认自己肇事行为,并告诉民警肇事车辆的停放位置。随后,被告人祝某某亦来到停车位置,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未注意避让行人,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