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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未成年上网被割伤 网吧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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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13 17:48: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场所为网吧,伤者为未成年人。

2016年7月29日晚,原告李某到被告王某网吧上网时,在进入网吧过程中,玻璃门被他人推开后破裂将原告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江县工业园同康医院住院治疗五天。

2016年8月4日,原告的伤情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后段医疗费1200元,全休25天。原告因与被告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送达应诉等文书过程中,了解到原、被告就本案已进行过调解,但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被告一直陈述,自己网吧的玻璃门没有质量问题,完全是因为原告及同伴用力推玻璃门才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在了解在相关情况后,向被告进行了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被告从庭前到庭审过程中一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完毕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所证据的证据,本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责任赔偿3364.6元。被告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最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护原判。中院下达文书后,被告自觉履行了自己一审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同时表示后悔让未成年人王某来网吧上网,现在悔之晚矣!

法官寄语:违法之事不能做,既然未成年保护法已明确规定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就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去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本案原告仅仅是受了轻微伤,如果原告受了更重的伤,造成了严重后果,所带来了不仅仅是对于受害人的经济赔偿,更带来的是文化行政部门所给予的停业整顿,甚至是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张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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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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