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姜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吴江某患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24960元。吴江某出院后,姜某持相关医疗费票据在医保部门报销了17472元,并将报销款项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开支。吴某找姜某催要后,姜某在返还5000元给吴某后,向吴某出具了欠款金额为12000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不久,吴某和姜某离婚。现吴某以姜某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偿还余款12000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江某住院治疗发生在吴某和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姜某持医疗费发票进行报销所得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姜某持有报销款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但姜某在返还5000元给吴某后出具的欠条,系双方不以离婚为条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合意,即医保报销所得款项全部归吴某所有,姜某应全部返还给吴某,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吴某要求姜某返还余款12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