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因为兜里没钱,便多次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学生钱财,一念之差铸成大错。近日,湖南省平江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16年11月1日晚,生于2001年的邓某与张某(2002年出生)共谋对某中学学生实施抢劫。次日早晨6时至7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张某骑摩托车先后在平江县某中学学生路径沿线二次以持刀威胁和殴打的方式,抢劫五名单独到校上学的学生,共计抢得现金人民币118元。其中,在持刀抢劫受害人杨某的过程中,暴力殴打受害人杨某,并往其头上倒水,对五名受害人均采用了搜身,翻书包的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的父亲,将被告人强行索取的钱财全部退给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持刀抢劫早晨去上学的学生,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