绚烂的烟花给人以美的享受。然而,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搞浪费,讲排场,甚至为此背上巨额债务就得不偿失了。近日,湖南平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底,某旅游发展公司为了给其筹建的某大酒店作宣传,与某烟花公司签订了一份焰火燃放合同,由该烟花公司于2013年春节晚上在平江县城区某地举行超大型的迎春焰火晚会实施燃放作业。合同约定总金额100万元,包括燃放烟花产品的提供、燃放设计、产品运输、人员组织及一般物料消耗。原告按约组织人员实施了燃放作业,并由某电视台进行了现场报道。然而该烟花公司履行合同后,该旅游公司却未按约付款。2014年6月双方进行协商,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结算单,确认该旅游发展公司应支付该烟花公司燃放款89万元,并约定三年内付清。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该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但款项至今未付。该烟花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某烟花公司与被告某旅游发展公司签订的《燃放合同》、《应收账款结算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确认的数额支付燃放款项,属违约,应承担支付价款、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燃放款89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