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李某称自己对丈夫张某借款并不知情,也不认识出借人陈某,而且自己已经和丈夫协议离婚了,不应承担还债义务。
原来,2016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曾向陈某共计借款20万元,后张某未予偿还。经多次讨要无果后,陈某无奈便将张某及妻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然而,庭审时被告张某并未到法庭参加诉讼,其妻子李某辩称对于张某的借款不知情,也不认识借款人陈某。而且,她与张某已于2017年1月协议离婚了,希望法院判决她不承担还债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张某曾向陈某借款项2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李某称对其前夫借款事项并不知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主张,因未举证证明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并不能抗辩对外债务,因此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李某与张某已于2017年登记离婚,她的责任财产应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婚前财产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依法排除在外。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案中,张某与陈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故陈某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因此作为夫妻一方要对外抗辩另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完成上述举证责任。李某未举证证明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并不能足以抗辩对外债务,因此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