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伤,起诉时却发现厂家已经停业踪迹难寻。这时候该如何进行维权呢?临湘市被烟花炸伤的李某正遇到了这个问题。近日,临湘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烟花销售商全部对原告李某的伤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11月,李某为其父祝寿在徐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某系列烟花爆竹单个。燃放时,该爆竹突然爆炸,李某躲避不及,致使全身多处被炸伤。经鉴定,该次爆竹爆炸导致李某眼部外伤,构成八级伤残。当李某向零售商徐某及烟花生产厂家索赔时,却被告知生产商早已停产,无法联系。为维护自身权益,李某遂将批发商黎某、经销商李某刚、零售商徐某一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购买的该系列烟花产品为四个一组用快引线相互连接,带有一根绿色慢引线专用于点火,快引线因燃烧速度快不能直接点火。从黎某处进货的李某刚在销售给徐某时没有说明不能单独销售或燃放,徐某零售时则告知顾客可以直接燃放。后李某夜间燃放时,直接点燃了快引线致使其躲避不及而受伤。
法院认为:该系列烟花在外包装上没有明显的说明,误导零售者、消费者可以单个零售及使用,其缺陷明显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销售商不能找到生产厂家、又未对消费者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黎某、李某刚分别赔偿原告李某4万余元、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李某2万余元,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相对于商家而言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生产者和销售商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很多消费者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觉得忍一忍就过去了。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却会纵容商家不负责任的行为,助长他们推卸责任的侥幸心理。因此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应再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应当主动收集证据,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开展维权。要让不负责任的商家了解到“任何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准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