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秦某与两原告之子钟某系同村好友。2016年7月某晚,秦某与其女友周某、好友王某甲一同在外玩耍,晚上10时左右,秦某电话联系钟某,约其一起吃夜宵。钟某同意后,被告秦某、周某、王某甲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钟某打麻将的地方,由被告王某甲驾驶摩托车在路边接着钟某一同往被告王某乙所经营的夜宵店。
四人在夜宵店点了几份夜宵菜,在点菜等待另一被告王某丙过程中,钟某说他家有白酒他回去拿。随后钟某驾驶秦某的摩托车回家拿白酒,再到店里时拿了三瓶未开封的白酒。之后被告秦某、周某、王某甲、王某丙及钟某五人开始吃夜宵。
在吃夜宵的过程中,钟某、王某甲、王某丙三人同时喝白酒,前一瓶半由三人平均分喝,在喝了一瓶半酒后,三人自行倒酒喝,后三瓶白酒均被钟某、王某甲、王某丙喝完。
吃完夜宵后,钟某表现醉酒状态,不能行走,离开夜宵店时由秦某、王某甲两人一起扶着钟某到被告王某丙驾驶的小车副驾驶座位,随后秦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周某去了县城,王某丙驾车送钟某到其家中,王某甲驾驶摩托车在前面带路。
到了钟某家后,因其家中当时没有其他人,王某甲和王某丙扶着钟某开门,并将钟某扶到一楼卧室床上躺下,同时帮其脱下鞋子、盖好被子后离开。
第二天早上6时左右,钟某叔叔钟某某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经过钟某所居住的房屋时,走进钟某家,并走到钟某睡的房间喊钟某(钟某某进去时听到了钟某打呼鼾声音),钟某某喊了几声,见钟某没有醒来,便去了自己家。当天上午,钟某某打了两个电话给钟某但没人接听,钟某某吃完午饭之后,再到钟某家查看钟某时,发现钟某已经死亡。
后经鉴定:钟某死亡原因系乙醇(酒精)中毒。因协商赔偿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秦某、周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五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从法律上来讲,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在事实上已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事发当天钟某由被告秦某打电话联系相约出来吃夜宵,秦某作为钟某朋友及酒宴邀请人,作为组织者理应对被其相邀请的人人身安全负有提醒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知道过度饮酒会损害身体健康甚至会造成死亡,但秦某在钟某饮酒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
同时在钟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作为未喝酒的人放任喝酒的被告王某甲、王某丙两人送钟某回家,未尽护送、照顾和帮助义务致钟某未及时送医院救治,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周某在钟某饮酒过程中,作为同桌人,对过量饮酒人未能尽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甲、王某丙作为与钟某同桌饮酒人,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存在灌酒、劝酒行为,但作为同桌饮酒人,在明知过度饮酒会损害身体健康甚至会造成死亡情况下,三人平均分摊一瓶半酒后,仍将另一瓶半酒喝下,未尽警示、劝阻义务,同时饮酒中存在有拼酒行为,对钟某醉酒及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同时,被告王某甲、王某丙在明知钟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将钟某送回一人居住的家中,未告知钟某其他家庭成员照顾,使其失去及时救助,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被告王某乙,在钟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丙在其经营的夜宵店中饮酒,尽管其未提供白酒,同时在该三人饮酒过程中也提示过:“你们不要喝醉了”,但其作为一个经营者,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此被告王某乙在本案中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钟某在发现夜宵店不能提供白酒而只能提供啤酒后,自行回家拿三瓶白酒,致其醉酒死亡的白酒由其提供,同时在饮酒过程中有主动喝酒、拼酒行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意识到饮酒的后果,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却放任自由,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因此对其醉酒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鉴于上述各当事人在该案中原因以及各自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由钟某自负80%的民事责任;被告秦某作为邀约人承担6%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甲、王某丙作为同桌饮酒人各承担6%的民事责任;被告周某作为同桌人承担1%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乙作为经营者承担1%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及被告秦某、王某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民事责任划分较为妥当,上诉人称一审责任划分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亲朋好友聚会饮酒,因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剧时常发生,责任由谁承担,争论不休。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自身、同桌饮酒人及餐馆经营者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桌饮酒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但仍劝其饮酒,或强迫对方喝酒,或虽未劝酒,但未尽劝阻、提醒义务,或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家中;或未对醉酒者尽必要照顾、照看义务等,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餐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此聚会饮酒需谨慎,过度饮酒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