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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放爆竹被炸伤,经手商家都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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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10-23 09:24:21 打印 字号: | |

    本报岳阳讯 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伤,起诉时却发现厂家已经停业踪迹难寻,这时候该如何维权呢?岳阳临湘的李某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李某为父亲祝寿时燃放烟花爆竹,不料爆竹突然爆炸,导致其眼睛受伤。李某想起诉厂家时,厂家却找不到了。

 

    10月20日,记者了解到,近日临湘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相关烟花销售商对原告李某的伤情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11月,岳阳临湘的李某为父亲祝寿,在徐某经营的超市里购买了某系列的一件烟花爆竹。燃放时,该爆竹突然爆炸,李某躲避不及,全身多处被炸伤。经鉴定,这次爆竹爆炸导致李某眼部外伤,构成八级伤残。然而当李某向零售商徐某及烟花生产厂家索赔时,却被告知生产商早已停产,无法取得联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某遂将批发商黎某、经销商李某刚、零售商徐某一同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购买的该系列烟花产品为四个一组,用快引线相互连接,带有一根绿色慢引线专用于点火,快引线因燃烧速度快不能直接点火。从黎某处进货的李某刚在销售给徐某时没有说明不能单独销售或燃放,徐某零售时则告知顾客可以直接燃放。之后李某夜间燃放时,直接点燃了快引线致其躲避不及而受伤。

 

    法院认为,该系列烟花在外包装上没有明显的说明,误导零售者、消费者可以单个零售及使用,其缺陷明显可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销售商不能找到生产厂家、又未对消费者尽到注意提醒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黎某、李某刚分别赔偿原告李某4万余元、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李某2万余元,共计11万余元。

 

 

    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黄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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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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