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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拒不支付劳务工资 建筑公司被法院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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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鹏  发布时间:2017-10-25 16:59: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被该院处以10万元罚款。

  2016年9月起,申请人张某、胡某、严某三人在被执行人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长沙线路段务工三个多月,后经双方结算,建筑公司共需支付张某等三人劳务工资、机具、辅材等费用300770元,建筑公司陆续支付了三人221680元后,余款79090元未付。经多次催讨,建筑公司仍未支付余下劳务工资。

  张某等人于2017年3月21日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建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胡某、严某支付劳务工资款79090元及其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仍未履行,三申请人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8月3日执行立案后,该院于当日向建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法院查实,被执行人建筑公司经营有序,注册资本高达两千万,经营期限从2001年10月19日至2051年10月18日止,且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

  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该院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决定对建筑公司罚款10万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也未缴纳罚款,法院遂裁定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用以偿还三位申请人的劳务工资和缴纳罚款。

  法律神圣不容蔑视,法院的生效判决绝不是一纸空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甚至涉及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行难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共同面临的难题,为了攻克这一难关,临湘法院对“老赖”展开了一系列“高压”措施,除了定期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申请银行贷款等,还对拒不执行、拒不申报财产、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举不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还整顿了社会不良风气,推进了诚信临湘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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