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环境保护是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必要前提……洞庭湖是我国主要的内陆湖泊,被告排放工业废水至草尾河流入洞庭湖……判决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30924.61元……”
10月27日上午11时,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庭审结束,当庭宣判。该案是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敲响的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湖南高院指定管辖的第一起跨行政区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君山法院确定湖南环保科学院的专家以专家证人的形式出庭作证,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为依据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等,在我省公益诉讼审理中也是第一次。
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是全面谋划我省环境资源审判“五位一体专门化”新格局的产物,实现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洞庭湖区域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审案件,并将探索实行环境污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部分执行案件的“四合一”机制。是符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和审判规律的、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的审判机构。
2016年12月3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发现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存在通过污水排放阀门和暗管将大量污水直排至外河郝磊洪道的违法行为。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进行了相关取证,并对直排污水进行计算测量,依法对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益阳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志愿者协会认为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向郝磊洪道偷排污水,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法律责任。故以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湖南省高院根据洞庭湖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指定君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由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审理。
7月17日,君山法院受理此案后,由党组书记、院长陈勇担任审判长,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首任庭长刘平承办此案。合议庭深入污染现场进行查看,调查走访相关人员,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该案的成功审理。合议庭还走访了当地环保部门,为共同治理环境污染提出建议,放大司法审判效果。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问原告是否接受调解,原告表示,公共利益的维护没有模棱两可,不接受调解。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30924.61元,用于草尾河及洞庭湖水质修复。此外,在法院主导下,被告为确保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投入4000余万建设新的污水处理设施。
“该案的审理充分反映了法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洞庭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所提供的司法服务。这与十九大提出的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的精神也是相契合的。”君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勇庭审后接受采访时,如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