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跟他人置气,挡住去路还呼友打斗,“义气”哥帮忙出气惹发事故。一场故意伤害案发生了。
2016年1月15日16时许,向某在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经过平江县伍市镇的公路时,怪前方车辆没有避让其通行,就将三轮摩托车超过去,挡在前方车辆前面,导致过往车辆无法通行。
被害人潘某(中巴车司机)看见前面的路被堵住了,便驾驶车辆从公路左边超车,向某看见后怪被害人潘某不该超车,并与潘某发生打斗,后被边上群众和被告人王某拉开。被害人潘某随即驾驶中巴车离开现场往向家镇方向送客。
向某因与潘某打斗致自己身体受伤,便不服气,在被害人潘某驾驶车辆从向家镇掉头回来后,向某又在平江县伍市镇将潘某的中巴车拦下,并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等人。在现场,向某再次和潘某发生纠纷,并且发生打斗。被告人王某为帮助向某也参与到打斗中,并从地上捡了一根长约半米的木棍在潘某头部打了两棍,当时致被害人潘某头部流血。经岳阳市民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某头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潘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