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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无证倒卖香烟赚差价 非法经营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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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莹  发布时间:2017-10-28 14:31: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王某因私自贩卖香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经营的卷烟依法予以没收,变卖后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12月,王某在无卷烟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为赚取卷烟差价,利用自己经营岳阳至广东珠海大巴客车的便利,以每条54-55.5元的价格从岳阳市卷烟经营户聂某、贺某处购得“红双喜”牌香烟共计300条,以每条56-57元的价格销售给珠海的经营户;又从珠海黄某(在逃)处以每条217-218元的价格购进“黄芙蓉王”牌香烟共计250条运回岳阳,以每条219.5-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聂某、贺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1700元。2016年12月5日,王某又从黄某处以每条218元的价格购得“黄芙蓉王”牌香烟250条,以每条860元的价格购得“和天下”牌香烟44条,在运回岳阳市销售途经岳阳县时,被岳阳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该批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234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王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说法: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烟草零售必须先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否则,任何个人无权私自销售烟草专卖品。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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