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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表坏按约判补交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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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平江 梅 耀  发布时间:2017-10-28 15:06: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限被告某某燃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省某某电业局补交电费181439.3元。

  2004年11月29日,湖南省某电业局与被告某燃料某分公司作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当计量装置计量出现差错时,以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错率退补电量;无法计算时,以该计量装置的对应线路侧或其他相关计量点记录,退补电量。2016年1月8日,原告工作人员李某等到被告处检查,发现计量表二次C相无电流且互感器已烧坏,被告员工冉某在检查单上签名确认。2016年1月12日,原告下属用电检查大队根据用电采集系统提供的数据,认为自2012年6月18日起,原告少计被告某某燃料某某分公司用电量409569.6 KWH,应补收电费181439.3元,被告认为与其无关,拒绝缴纳,原告为此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某某燃料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被告某某燃料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合同约定,原告进行了数据采集,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少计用电量206116.64KWH,具有事实依据,现原告仅主张少计电量204784.8 KWH,少记电费181439.3元,应予以支持。因被告某某燃料某某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该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某某燃料公司承担。遂根据其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即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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