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家”十九年了,然而因为乙公司、丙公司不搬离甲公司所拥有的房产,甲公司一纸诉状将乙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
1998年5月14日,华容县某局按照省局与市局的要求,对该局的人财物进行分营。2008年5月5日,甲公司多次去函要求收回乙公司、丙公司占用的多间房产,但乙公司、丙公司拒不搬离非法占有,甲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将甲公司的房屋返还,并保留对乙公司、丙公司侵占房屋给付租金的追偿权。
乙公司辩称,丙公司占用甲公司房屋,是由乙公司依据1998年分营协议分给丙公司合法使用,不存在返还,不构成对甲公司的侵害。甲公司起诉是单方面解除协议,且甲公司亦占有乙公司的三间房产,如果甲公司要求返还房屋,则乙公司同时要求甲公司返还所占用的乙公司的房屋。
承办法官考虑到三公司系兄弟单位,结合法理与情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三公司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乙公司、丙公司占用甲公司的两间门面由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后继续使用,其余房产在约定时间内返还给甲公司,而甲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将所占有的乙公司房屋悉数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