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森林失火案。被告人单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2015年4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单某在瓮江镇弟弟家的荒田内锄草,准备种玉米,在锄荒草过程中发现一个蜂窝。被告人单某用打火机烧蜂窝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至当天19时许被当地村民扑灭。经聘请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项核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计291.15亩,全为有林地。
另查明,失火后被告人单某外逃。2016年6月公安机关在瓮江镇被告人家中对被告人进行抓捕时,由于被告人单某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很好地配合调查。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病情有所好转即致电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林区用火规定,防火期内在林区违章用火,以致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较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