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平江)借款人“跑路”无踪影 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分享到:
作者:徐子牛  发布时间:2017-11-06 15:12:45 打印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不少讲义气之人,在朋友遇到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主动愿意为他人作担保,不想朋友“跑路”,自己却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安定法庭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令作为担保人的被告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和利息及相关费用。

  唐某与被告李某系多年朋友。唐某于2015年9月13日与原告侯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载明其借到侯某10万元,期限自2015年9月13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用于生意上资金周转,同时约定到期一次性归还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候某因诉讼而支出的相应费用。此外,李某向侯某出具一份连带保证声明,约定唐某逾期未还款,则由其承担归还此笔借款的义务。借款逾期未还,以至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向侯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逾期违约金,事实清楚,且在法定担保期间内。现唐某无法找到,侯某要求李某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活中,朋友有事请帮忙,仗义相助或碍于情面,本无可厚非,但应加强法律意识,事先明确自己的责任,不可盲目“拔刀相助”。现实生活中,不够诚信的朋友也为数不少,其一旦失信,拒不还债,产生纠纷,不仅友情会蒙上阴影,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韩爽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