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两位年近七旬的公婆起诉儿媳和三个孙子女。
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8月31日,两原告之子陈甲在深圳市沿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陈甲生前因投了人身意外保险,死后亲属获赔26万余元,除去开支费用外,公婆、儿媳等六人每人各分得3万元。因陈甲系因工死亡,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且通过诉讼还获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其中,陈甲的一次性工亡补偿金576880元;陈甲交通事故死亡确定为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合计424622.54元。但此后因就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双方不能达成分割协议,两公婆遂诉诸本院,要求依法分得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赔偿款相应份额。
而陈甲妻子凌某即两原告儿媳表示,愿意分割赔偿款,但陈甲生前还欠了很多债务,房子又不能处分,三个小孩需巨额费用,因此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办案法官在庭前首先确认了六位当事人共同共有的款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交通事故赔偿金424622.54元,两项合计1001502.54元。原告两位老人要求分割确实于法有据,但考虑到两原告均有退休金且有其他几位子女进行赡养,凌某一个人抚养三个小孩,开支确实较大,且在与陈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有债务需还,应当予以照顾。如进行判决,不仅时间消耗大而且不利于双方亲情的维护,甚至涉及到对陈甲遗产继承的处理,会将简单问题复杂化,而调解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能够顾及到双方的声誉。
办案法官对双方多次进行调解谈话,从亲情道义到现实困境一一讲给双方,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两原告分得26万元,剩余款项归儿媳及三个孙子女所有,儿媳凌某和死者陈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儿媳及孙子女所有,债务由其四人共同偿还,两原告自愿放弃对死者陈甲遗产的继承。
双方庭后均对办案法官表示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