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他人到私家车上吸食毒品算不算容留他人吸毒?临湘男子李某就这个问题便来了次以身试法。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12月,为掩人耳目,李某先后4次驾驶自己所有白色小车,前往市羊楼司镇石厂、东里村等地,在车内容留王某、曹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冰毒)。2016年12月7日,临湘市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发现两人在羊楼司镇东里村附近形迹可疑。接到报警后,临湘市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带至执法办案中心。经询问,李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容留王某等人吸毒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品罪。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盘问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