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到葛某某家滋事,对其进行谩骂推搡,葛某某的妻女上前进行劝解时,均被打中头部。葛某某见状将被告人推至门前水塘中,被告人仍继续纠缠,并持石头对葛某某背部进行击打。公安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仍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在公安民警将刘某某送至医院处理伤口过程中,刘某某又将出警民警摄像取证的手机打落在地。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被告人另对其损坏的民警手机进行了全额赔偿。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可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