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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村组长挪用征地补偿款 被追刑责并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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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强  发布时间:2017-11-09 17:35:20 打印 字号: | |
  汨罗一村小组长利用担任组长便利,将保管该组土地补偿款挪作私用,无力归还,被追究刑责并责令退赔。汨罗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周某某继续退赔15382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村二组组长,保管该组551320元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擅自决定将该款挪作私用。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追回资金317500元分配给二组组民,其余233820元无力归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资金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农村村民自治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土地征收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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