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一村小组长利用担任组长便利,将保管该组土地补偿款挪作私用,无力归还,被追究刑责并责令退赔。汨罗市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责令被告人周某某继续退赔15382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村二组组长,保管该组551320元土地补偿款的便利,擅自决定将该款挪作私用。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周某某追回资金317500元分配给二组组民,其余233820元无力归还。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资金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农村村民自治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土地征收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