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陈某在岳阳县某处以每天一百元的租金租得一台小轿车,然后驾驶该车在岳阳县、汨罗市专门寻找无人办公室盗窃。2月27日,陈某驾车来到岳阳县某机关院内,发现一办公室内无人,便进入该办公室将桌上一女士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5000元盗走,然后驾车离开。无独有偶,3月14日,陈某驾车来到汨罗市,沿途在某路段发现一家具厂,驾车进入该公司院内,随后将一无人的办公室内两台笔记本电脑盗走,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变卖销赃。经鉴定,被盗二台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2920元。第二天,陈某以同样的方式来到岳阳县某公司,谎称找人为由来到该公司老总办公室,见办公室内无人,便将桌上挎包中的人民币22500元现金盗走,然后驾车逃离。三次共计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40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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