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就已经危害妨害了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和国家货币管理制度。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案件。被告人马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7年5月14日17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湖南省岳阳市某某小区附近有人使用假币。随后,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乘坐的面包车副驾驶座位下查获了其尚未使用完的55张百元面值的疑似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鉴定,上述55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持有假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纸币作为货币的一种,是我们日常消费的重要媒介。如果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假币而用来大肆使用,就会触犯刑律,为自己带来牢狱之灾。